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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铁岭县新台子镇鹏丰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鲁雪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2211221MA0U2JYE82
地址/住址:新台子镇诸民屯村
我局于2025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5〕05-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5年7月13日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铁岭县新台子镇鹏丰养殖场陈述申辩材料、陈述申辩情况及处理意见等为证。
铁岭县新台子镇鹏丰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其他类)序号150判定标准,经合议确定裁量要素如下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或者总量控制指标3倍以上,判定标准百分值在31%—40%,裁量为31%;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百分值5%,裁量为5%;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0%,裁量为0%;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0%,裁量为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0%,裁量为0%;6、企业类型属于个体工商户,判定标准百分值为-11%--20%,裁量为-20%。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其他类)序号150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整(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2日